网络主播被索高额违约金 北京通州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刚满21岁的齐女士在校期间与某文化公司签订《独家演艺经纪合同》,成为一名网络主播,在合约期间齐女士迟迟未返京开展相关工作,文化公司将齐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独家演艺经纪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11月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通州法院获悉,此案已经审结,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并将违约金依法调整为1万元。
网络主播被指违约 公司索要15万元违约金
原告文化公司与被告齐女士签订了《独家演艺经纪合同》,约定由文化公司担任齐女士互联网线上电商直播、演艺直播及未来涉及的线下演艺的经纪公司,合作期限为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齐女士需按照文化公司要求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从事演艺活动,如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文化公司的演艺活动安排,经书面函告后,仍不改正的,文化公司将收取15万至800万元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公司为齐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安排相关工作。齐女士主要承担指定地点的线上直播活动。公司要求齐女士除节假日及休息时间外,需每日进行直播活动。但齐女士在2022年1月回老家后,就不再进行直播活动,公司多次通过微信、函电等方式通知齐女士复岗,齐女士均未返岗。
文化公司以行纪合同纠纷为由将齐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独家演艺经纪合同》,并要求齐女士支付违约金15万元。
齐女士辩称:在与公司签订合同后,即开始接受公司指示从事直播演艺工作,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公司承诺的大相径庭,不仅五险一金没有缴纳,而且时常要求加班,待遇也大幅缩水。四个月间,公司仅向其发放工资3万余元。
齐女士返回老家后,曾与公司协商在老家开展线上直播,但公司没有同意。现齐女士同意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但对于违约金,其表示因公司主张的数额过高,故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违约金数额过高 法院予以调整
法院经审理认定,文化公司与齐女士签订的《独家演艺经纪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现文化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齐女士表示同意解除,故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关于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齐女士未按照文化公司指定时间及地点开展相关工作,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文化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但齐女士主张文化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结合双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齐女士的违约行为及日常收益等,将违约金依法予以调整为1万元。
网络主播签约须谨慎 行业协会应加强管理建立规范
法官提示:网络主播应审慎签约、诚信履约。在合同签订之时,网络主播应充分理解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谨慎对待,除了应对合同内容、履约期限、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基本条款了然于胸外,对于福利保障、账号权限和权利归属等条款也应落实于纸面。
在签署补充协议时,也应充分考虑是否能够解决合同签订之初未能预见的问题或涵盖约定不明的事项。在履约过程中,应当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严守契约精神、严于遵守规则、严格执行合同,如遇公司怠于履约情形,应当注重留存证据、收集信息,为之后可能产生的协商、谈判和诉讼做准备。
经纪公司应坚守责任、完善制度。为实现网络主播从素人小白到网络红人的成长历程,经纪公司需给予充分的时间投入、资源支撑和商业扶持,作为制式合同,经纪公司会充分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和诉讼可能。
但不可忽视的是,经纪公司也应充分考虑自身的社会责任,不应过分夸大网络直播的潜在成功机遇,尤其是对待一些年纪尚小、资历尚浅的年轻主播,应杜绝“画大饼”等空头承诺、虚假陈述的行为,切实将公司规章、管理制度、福利待遇等落到实处。
行业协会应加强管理、建立规范。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等协会旨在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并为协会会员提供服务。随着网络直播和短视频的兴起,涉及的经纪机构与主播之间的经济纠纷是同行业市场规模发展相匹配的。作为行业协会,建议一是应拟制行业自律管理规则、办法等提升服务能力;二是应建立行业纠纷调解机制;三是应建立行业规范,梳理行业通用标准和做法,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参考。